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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最新发布!公积金新规来了,明起实施

来源:吉屋   发布时间:2024-02-06 15:55:20

福建最新发布!公积金新规来了,明起实施

日前,福建省住建厅会同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制定了《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涉及公积金具体怎么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规范等。该办法从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缴存对象办法明确

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单位指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职职工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办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事宜,未明确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办法明确指出,灵活就业人员可缴存公积金。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具体办法由各地公积金管委会另行制定。

缴存比例规定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下限为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最低工资标准,上限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不高于12%且不应低于5%。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缴存比例原则上一年可调整一次,具体时间和频次由公积金管委会确定。

公积金热点问题

办法对单位缓缴、欠缴公积金等热点问题也作了规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经济效益好转或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到期后,应当恢复至正常比例,缓缴的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补缴职工离职当月住房公积金,可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的当月工资总收入计算。单位欠缴、少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规定补缴。

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为新职工申请设立或者转移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每个缴存职工在全国范围内只能有一个正常缴存状态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职工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原单位办理注销登记,且不符合转移、销户条件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在30日内为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职工工资关系确立或恢复的,单位应当自确立或恢复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手续。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等情形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变更、转移、合并、封存手续的,缴存职工可以直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公积金中心应当如实记录单位不办理缴存登记、不为职工设立公积金账户等违规信息,依法实施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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